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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先爱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先爱,聂小枚,周昌盛,周昌富,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财保9号申请人:姚先爱,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周久山之妻。申请人:聂小枚,女,194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周久山之母。申请人:周昌盛,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周久山之子。申请人:周昌富,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周久山之子。被申请人:刘磊,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人姚先爱、聂小枚、周昌盛、周昌富于2017���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磊名下的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案外人周群跃以自己的汉房证私字第00**2号房屋为此次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关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姚先爱、聂小枚、周昌盛、周昌富对被申请人刘磊名下的小型轿车提出的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姚先爱、聂小枚、周昌盛、周昌富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爱云审判员 戴   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 启 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