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忻州市北方洗煤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忻州市北方洗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8执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忻州市北方洗煤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张某某、忻州市北方洗煤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本院查明忻州市北方洗煤厂有拆迁补偿款已下拨到忻府区秦城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开户行:山西省农商银行秦城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方洗煤厂的银行存款378837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 张 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