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许圣文与胡必武、江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圣文,胡必武,江宜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164号原告:许圣文,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聪,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必武,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江宜霞,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圣文诉被告胡必武、江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圣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必武、江宜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圣文对被告胡必武、江宜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圣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8元,减半收取为5129元,保全费3733元,合计8862元,由原告许圣文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天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