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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卞得义与师修伟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得义,师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305-2号申请执行人:卞得义,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师修伟,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卞得义与师修伟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谯民一初字第052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以(2016)皖1602执3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师修伟的皖S**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师修伟的皖S**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范心正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