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志红与田金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红,田金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352号原告:周志红,男,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代理人:付元贵,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金海,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公司,营业场所为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沱江镇南华路20号。负责人:唐飞表,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志红与被告田金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志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志红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晓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