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陕0921执191号冉某某:关于申请人谭某某执行你谭某某诉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陕0921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一次性返还其预交的诉讼费7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