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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五洲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川五洲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351号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部园区百草街**号。负责人:丁德渝。委托代理人:唐光大,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松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五洲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锦桥路*****号。负责人:蒋红霞。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五洲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