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卢某、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高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本案执行卢某与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1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