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宣立刚与张东海、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立刚,张东海,刘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963号原告:宣立刚,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张东海,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告:刘红伟,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原告宣立刚与被告张东海、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宣立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宣立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