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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启贵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刘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晶秀,该局龙潭分局科员。被执行人刘启贵,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启贵行政处罚一案中,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苏向彬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