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哈米德那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HAMIDNAFAA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09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HAMIDNAFAA,中文名:哈米德那非,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大学文化,国籍:摩洛哥王国,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浙江省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金明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AMIDNAFAA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HAMIDNAFAA及其辩护人金明清,翻译向兴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HAMIDNAFAA至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国际大厦2楼自助餐厅,见被害人CHOUDHRYMAZHARIQBAL(土耳其籍)将手提包放在椅子上离开取餐,被告人HAMIDNAFAA趁机用衣服遮住被害人的手提包,窃得手提包内的4250元美金(折合人民币28900.85元)。现赃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CHOUDHRYMAZHARIOBAL。上述事实,被告人HAMIDNAFAA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CHOUDHRYMAZHARIQBAL的陈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汇率表,搜查笔录,视频监控,抓获经过,被告人HAMIDNAFAA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HAMIDNAFA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HAMIDNAFAA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HAMIDNAFAA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本案赃物已追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HAMIDNAFA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巍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傅 裕【附注】(2017)浙0782刑初909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