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447号原告: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0602130168,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阳光城市花园B区8号1012室。法定代表人:周宝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805356064,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华夏南路11号。主要负责人:曾召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34615,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大道69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该公司董事长。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渊、陈阳,系特易购(江苏)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市达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