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2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遵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遵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99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姚冬梅,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张遵家,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姚冬梅与被告张遵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皖0111民初29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张遵家的房屋。现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遵家名下位于合肥市新世界太宁花园紫兰苑3幢302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姚冬梅名下位于合肥市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B19幢1704室担保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