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张春奇、武淑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平,张春奇,武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平,男,1940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春奇,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淑玲,女,1967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国平诉张春奇、武淑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张国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106执901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