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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张春奇、武淑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平,张春奇,武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平,男,1940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春奇,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淑玲,女,1967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国平诉张春奇、武淑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张国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106执901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