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熊芳曾德候与满良李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芳,曾德候,李龙,满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2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芳,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德候,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万,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满良,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上诉人熊芳、曾德候因与被上诉人李龙、被上诉人满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1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上诉人熊芳、曾德候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熊芳、曾德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熊芳、曾德候未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熊芳、曾德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雪梅审 判 员 于 利代理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琳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