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与李朝明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李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行审24号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陈刚,区长。委托代理人唐红勇,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朝明,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案由:行政征收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8日作出巴府房征补字[2016]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申请人李朝明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并明确货币补偿的单价、补偿范围、补偿金额以及安置房的面积、安置单价、产权调换差价,同时,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也明确被申请人李朝明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搬迁,将巴南区房屋交巴南区房屋管理局拆除。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房屋搬迁义务,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关于确定李家沱林荫村片区旧城区改建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批复》(巴南府发[2014]175号),同意李家沱林荫村旧城区改建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关于李家沱林荫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巴南府发[2015]142号)并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巴南府发[2015]143号),对李家沱林荫村片区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明确征收主体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重庆市巴南区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李家沱街道办事处。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发布经征求意见的《李家沱林荫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补偿方案对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征收补偿原则、依据、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征收补偿办法及标准等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作出相应规定。被申请人李朝明所有的坐落于巴南区(建筑面积38.82平方米)属征收范围,经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投票选择且经公证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重庆金卓天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申请人李朝明被征收房屋总价为243401元。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申请人李朝明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7月8日,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作出巴府房征补字[2016]77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征收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李朝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16年7月8日作出的巴府房征补字[2016]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执行费用500元由被申请人李朝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竞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歆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