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督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与被申请人谢某某、王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024民督73号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负责人:陈跃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冬,经理。被申请人:谢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威远县。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威远县。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因被申请人谢某某、王某某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谢某某、王某某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谢某某、王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谢某某、王某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顾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