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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威海市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威海市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威海市人防路。法定代表人毕可德,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辉,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市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书环翠区孙家疃镇合庆村。法定代表人刘宏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伟杰,该公司会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02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合庆村帝景海岸**号***室(房产证号:2016034***、面积:***.07平方米)、储藏室(1*.64平方米)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威环国用(2009出)第***号)作价***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抵偿所欠***元中的***元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余款***元已交到本院,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上述房产作价***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抵偿所欠***元中的***元执行和解协议,并通过本院将余款***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二、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