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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程萍与汉阴县易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李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萍,汉阴县易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407号原告程萍,女,汉族。被告汉阴县易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春友,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远平,男,汉族,系陕G212**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晓斌,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程萍诉被告汉阴县易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远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程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萍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