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淑荣、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荣,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办事处桐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王淑荣,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男,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办事处桐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柏村。法定代表人:郭宝国,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王淑荣因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办事处桐柏村村民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109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虽查明王淑荣系云鹏道扩建改造工程的拆迁户,但对王淑荣是否得到拆迁补偿安置、案涉房屋的执行是否侵害王淑荣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及王淑荣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未支付购房款是否存在过错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109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淑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任 浩审 判 员 丁德松代理审判员 郑培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