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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某、吴某某、曹某某、林某某、张某、林某某1、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支行,王某,吴某某,曹某某,林某某,张某,林某某1,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39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陈某,行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92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86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林某某1,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2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吴某某、曹某某、林某某、张某、林某某1、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住房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清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