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伊日肯太极日噶查与海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日肯太极日噶查,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0945号申请人:伊日肯太极日噶查,又名伊日肯太极日嘎拉,男,蒙古族,1975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海云,男,蒙古族,1971年5月5日出生,系杭锦旗巴拉贡镇人民政府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伊日肯太极日噶查申请执行海云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该案,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执字第945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申请人在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