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郑书东、陶岳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书东,陶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郑书东,男,1957年12月22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陶岳清,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郑书东与陶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书东申请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4万元、诉讼费129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