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少平与张井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平,张井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646号原告:刘少平,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张井海,男,55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平诉被告张井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广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刘雪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