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孟祥乐、胡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乐,胡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乐,男,汉族,1990年6月1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胡吉伟,男,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乐与被执行人胡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