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牛兴鹏与马迅、单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兴鹏,马迅,单永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551号原告:牛兴鹏,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昌海,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迅,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单永兰,女,1965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兴鹏与被告马讯、单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单永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兴鹏撤回对被告单永兰的起诉。审判员 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