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宋庆祝与宋焕臣、杜彬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经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祝,宋焕臣,杜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727号原告:宋庆祝,男,住肇东市。被告:宋焕臣,男,住肇东市。被告:杜彬,男,住大庆市。原告宋庆祝与被告宋焕文、杜彬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庆祝与被告宋焕臣、杜彬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上:准予宋庆祝撤诉。案件受理费1673.00元,减半收取836.00元,由原告宋庆祝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焕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