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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诉王亚茹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686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对上诉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亚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2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中所有的“王亚如”补正为“王亚茹”。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