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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行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胡冬梅、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冬梅,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行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冬梅,女,1966年1月15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委托代理人滕朝勇,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南昌市新建区。系胡冬梅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解放路新时代广场。组织机构代码:01453563-9。法定代表人魏红红,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兰英,系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人胡冬梅因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冬梅以被上诉人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冬梅在本案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二审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冬梅撤回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胡冬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金审判员  罗锦戎审判员  王宏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