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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萍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小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小燕,刘露,刘福湘,赵XX,彭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组织机构构:32256138-8。法定代表人夏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彭小燕,女,1986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执行人:刘露,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执行人:刘福湘,男,195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执行人:赵XX,女,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执行人:彭新安,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小燕、刘露、刘福湘、赵XX、彭新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彭小燕位于萍乡市开发区建设东路608号碧桂园8号楼(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萍国用(2010)第830**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刘福湘位于萍乡市安源区长兴南路1号绿茵小区山庄10号楼(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萍国用(2009)第693**号)。三、查封被执行人赵XX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商城居委会次商场附28号(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萍国用(2003)第236**号)。四、查封被执行人彭新安位于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光丰管理处公园北路(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萍国用(2013)第1122**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