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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廷明与马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廷明,马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廷明,男,回族,生于1962年5月1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廷林,男,回族,生于1978年1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执行担保人马发荣,女,回族,生于1981年4月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系被执行人马廷林之妻。申请执行人马廷明与被执行人马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初2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廷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200元,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担保人马发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执行标的72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1000元(执行担保人已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款200元);2.由执行担保人马发荣从2017年3月31日起每月给付马廷明1000元至案件执行结束。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2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牛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