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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鹿金雷、耿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鹿金雷,耿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27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8号,组织代码17323259-8。法定代表人任忠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鹿金雷,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耿传涛,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鹿金雷、耿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鹿金雷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327.1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29元、执行费663元;被执行人耿传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