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鹿金雷、耿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鹿金雷,耿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27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8号,组织代码17323259-8。法定代表人任忠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鹿金雷,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耿传涛,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鹿金雷、耿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鹿金雷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327.1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29元、执行费663元;被执行人耿传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