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民初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玉书与被申请人滕凯、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玉书,滕凯,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272号之一申请人:龚玉书,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富,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滕凯,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彭林,男,1956年5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申请人龚玉书与被申请人滕凯、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川0303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冻��被申请人滕凯、彭林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查封担保财产申请人龚玉书与赵小琼按份共有的坐落于成都市天府新区XXX房产(面积为:XXX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X**号),期限为三年。龚玉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龚真波位于雅安市名山区XXX房屋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担保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龚真波名下的雅安市名山区XXX房屋(面积为:XXX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X**号),期限为三年;二、解除对申请人龚玉书与赵小琼按份共有的坐落于成都市天府新区XXX房产(面积为:XXX平方米,���屋产权证号: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霜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