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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林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63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陈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林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等的罪轻辩护意见。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某、林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另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从犯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