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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耿庆川与赵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庆川,赵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372号原告耿庆川,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凤,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传伟,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原告耿庆川与被告赵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庆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2月27日23时许,田某驾驶湘A×××××号轿车在曲阜市327国道莫泰168路口与被告赵传伟驾驶的鲁H×××××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系被告驾驶车辆的乘车人。事故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被送往曲阜市中医院治疗。曲阜市交警大队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处警单。2017年1月9日,原告与田某及被告赵传伟经交警大队调解达成协议,由田某及赵传伟分别赔偿原告75000元。当天田某支付了赔偿款,但被告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75000元。被告赵传伟未到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23时许,田某驾驶湘A×××××号轿车在曲阜市327国道莫泰168路口与被告赵传伟驾驶的鲁H×××××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鲁H×××××号轿车乘车人原告耿庆川受伤。原告被送往曲阜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耳裂伤等。花费医疗费38157.6元。2017年1月9日,三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耿庆川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赵传伟承担75000元,田某承担75000元。赵传伟、田某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各自承担。田某已赔偿原告完毕,但赵传伟并未按照协议赔偿原告。2017年1月12日,曲阜市交警大队出具了《122接处警单》。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耿庆川乘坐被告赵传伟驾驶的车辆与案外人田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后经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同意由被告赵传伟及田某各赔偿原告75000元。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及交警部门的接处警单均可证实。该协议真实有效,系当事人自愿签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案外人田某已按照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被告赵传伟未予赔偿,应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耿庆川赔偿款7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赵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万资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