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梁润丽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润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14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润丽(绰号丽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非法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经汾阳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0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太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润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晋118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润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梁润丽不服,以一审法院对其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不予查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与田媛为共同犯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海审判员 冯秀梅审判员 米守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