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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王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941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2016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法定代理人王天波,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王菲,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女,汉族,1976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王某2,男,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096J。代表人王琰,女,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某1诉被告张某、王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法定代理人王天波、委托代理人王菲、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诉称:2017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张某驾驶由王某2所有的豫D×××××号小型轿车沿焦桐高速公路桐柏方向行驶至K269处时,因变更车道与同向由王天波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发生刮擦碰撞,豫A×××××小型轿车失控撞向护栏,致使豫A×××××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1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通管理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天波、王某1无事故责任。事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经查,豫D×××××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20000元(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53215.4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豫D×××××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该违法行为系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原告的诉求过高,具体意见待质证后予以陈述。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16时许,张某驾驶豫D×××××小型轿车,沿焦桐高速公路桐柏方向行驶至K269处时,因变更车道与同向由王天波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发生刮擦碰撞,豫A×××××小型轿车失控撞向护栏,致使豫A×××××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1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天波、王某1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1被送往舞钢公司总医院救治,经诊断:车祸外伤致颅脑损伤,急诊转上级医院治疗。该次治疗花费医疗费839.1元。2017年1月26日转至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3天(2017年1月26日入院,2017年1月29日出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958.58元。2017年1月30日,原告以“头部外伤后间断呕吐4天”入住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检查治疗,住院51天(2017年1月30日入院,2017年3月22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30865.92元,在门诊花费医疗费1191.45元。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显示“住院期间共有三人陪护”。豫D×××××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同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4月16日零时起至2017年4月15日二十四时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证、诊断证明及保单、陪护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健康应当进行赔偿。原告王某1因该交通事故先后治疗多次,在舞钢公司总医院治疗期间支付门诊费用839.10元,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支付费用958.58元,在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期间支付费用130865.92元,支付门诊费用1191.45元,以上医疗费用共计133855.05元。王某1先后住院共计55天,住院期间营养费共计550元(55天×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55天×30元/天)。虽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显示“住院期间共有三人陪护”,但该证明仅显示原告住院期间有三人陪护,并不能证明必须由三人陪护。结合原告王某1的年龄及伤情,本院酌情按照二人护理,护理费为9186元(55天×30482÷365元/天×2),以上损失共计145241.05元。王某1在治疗未终结前要求先行赔偿住院期间产生的以上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无事故责任。同时豫D×××××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王某1因该事故产生的损失145241.0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王某1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共计145241.05元。二、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负担1594元,原告王某1承担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