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夏国华与吴昌仁、吴昌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华,吴昌卫,吴昌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3民初121号原告:夏国华,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吴昌卫,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吴昌仁,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夏国华与被告吴昌卫、吴昌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昌仁、吴昌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吴昌仁、吴昌卫给付原告货款27180元,利息1000元,共计281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日,被告购买原告的杉木元桐,经结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71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吴昌仁、吴昌卫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被告吴昌卫向原告购买杉木元桐,数量为21.919立方米,单价为1240元/立方米,价款共计27180元。2016年10月21日,被告吴昌卫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对向原告购买杉木元桐及欠货款2718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2016年11月29日,被告吴昌卫在欠条签名,并写明“2016年底付清,逾期没付货抵押”。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债权均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昌卫之间买卖关系合法,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提供货物,被告吴昌卫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吴昌仁在欠条上签字,并承诺于2016年底付清欠款,应认定为对该笔欠款进行担保,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被告吴昌仁与原告没有对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货款2718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1000元利息,因原、被告在欠条上未约定明确的给付期限,同时对利息未进行约定,该1000元的利息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昌卫、吴昌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夏国华货款27180元。二、驳回原告夏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夏国华负担22.5元,由吴昌仁、吴昌卫负担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 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