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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高寿福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寿福,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8108行初4号 原告高寿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香,农民,系高寿福之妻。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管理局局直。 法定代表人张学正,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邹长新,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舟,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八五七公安分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寿福不服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公交决字[2017]第231804-260054889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高寿福以被告单位决定对其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对其违法驾驶机动车给予记12分的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寿福在本案作出裁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寿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寿福负担。 审判长  刘树田 审判员  任英武 审判员  杨劲松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