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郑玉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体福,葛立新,郑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体福,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葛立新,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郑玉琴(系葛立新之妻),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2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葛立新、郑玉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玉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葛立新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XX号商住楼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江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