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永强与被执行人张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永强,张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葛永强,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金良,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葛永强与被执行人张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隆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永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金良履行给付0.50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