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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福山与张福祥、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生,张福祥,张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289号原告:张福生,男,汉族,乾安县人,1967年7月13日出生,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松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福祥,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松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国庆,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松字村,身份证号码:×××。原告张福生与被告张福祥、张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宁跃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