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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承贵与罗江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沿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承贵,罗江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沿河支公司,福泉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579号原告:杨承贵,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罗江红,男,1988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沿河支公司。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河东开发区田坝路口德航小学旁。负责人:冉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福泉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福泉市新泉西路73号1楼。负责人:鲜桂兰。原告杨承贵诉与被告罗江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沿河支公司、福泉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承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000元、误工费70000元、护理费4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600元、营养费2000元、摩托车维修费2000元等各项损失189800元;2、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具体数额待鉴定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4日18时13分,被告罗江红驾驶贵J×××××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沿河县大桥方向往沿河县民福酒楼方向行驶,行驶至老财政局+50米处时,该货车前部撞上其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贵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部货架,致摩托车倒地,造成原告一人受伤、贵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沿河交警队认定,被告罗江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入住沿河县人民医院救治3天,后转入铜仁市人民医院住院230天,花去医疗费55000元,原告摩托车维修花去2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罗江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同时,查明了贵J×××××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贵J×××××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沿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而原告又不清楚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同时,原告也申请请求查明后再行诉讼。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承贵的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4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加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