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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郁与魏荣波、徐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郁,魏荣波,徐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938号原告:郑郁,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荣波,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被告:徐江丽,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郁与被告魏荣波、徐江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