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右梅与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右梅,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鄂02行赔初3号原告江右梅。被告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金山街办四棵路附1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昌胜,局长。原告江右梅因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根据行政案件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 蓓人民陪审员 江东伟人民陪审员 王雪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安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