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光亮、温佳鹏、张光光为滥伐林木、盗窃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亮,温佳鹏,张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09号被执行人郭光亮,男,住址河北省武强县。被执行人温佳鹏,男,住址河北省武强县。被执行人张光光,男,住址河北省武强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光亮、温佳鹏、张光光为滥伐林木、盗窃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未查到提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刘 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巨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