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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光亮、温佳鹏、张光光为滥伐林木、盗窃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亮,温佳鹏,张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09号被执行人郭光亮,男,住址河北省武强县。被执行人温佳鹏,男,住址河北省武强县。被执行人张光光,男,住址河北省武强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光亮、温佳鹏、张光光为滥伐林木、盗窃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未查到提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刘 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巨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