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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何某与郑某、雷州市第三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何某,郑某,雷州市第三客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235号原告:黄何某,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雷州市第三客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雷城西湖大道五横路。法定代表人:饶乃硕,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康强路43号第一层101房、第二层、第三层301房。主要负责人:李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熠,该公司员工。原告黄何某诉被告郑某、雷州市第三客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黄何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何某以其与被告郑某、雷州市第三客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自愿向原告赔偿14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09.34元,由原告黄何某负担。审判员  吴正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