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10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杭州笨笨龙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杭州笨笨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0613号之一原告:陈建平,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笨笨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3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原告陈建平与被告杭州笨笨龙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陈建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小亮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人民陪审员 袁法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