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与于某1、董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于某1,董某,林某1,谢某1,谢某2,林某2,于某2,林某3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112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本街。法定代表人:庞某,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1,男,1979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董某,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林某1,男,1961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谢某1,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谢某2,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林某2,男,1973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于某2,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林某3,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与被告于某1、董某、林某1、谢某1、谢某2、林某2、于某2、林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82元,由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