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景强与汤和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强,汤和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205号原告李景强,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汤和顺,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景强与被告汤和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海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景强与被告汤和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景强诉称,2014年4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周家镇青寨子新农村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实行计件工资,约定工程竣工后工资款一次性结清。但被告言而无信,工程竣工后拖欠部分工资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两份。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付,现尚欠原告工资款27,00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工资款27,000.00元及承担相应利息。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汤和顺辩称,欠钱情况属实,上家老板没给我钱,我没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给付部分工资后,开始拖欠部分工资未付,被告汤和顺于2014年5月1日给原告李景强出具欠据两张,写明“青赛7#、10#里皮抹灰欠人工费20,000.00元汤和顺(签名)”;另一张写明“欠抹扻青寨子抹灰8号楼欠7,000.00元2014年5月1日汤和顺(签字)1594170****”。庭审中被告称欠钱属实,只因上家老板未给其拨钱。庭审中原告称要求从2014年5月1日起按银行存款利息给付欠款利息,被告亦同意。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当庭审查与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强在被告处从事瓦工工作,被告共欠李景强工资27,000.00元。被告汤和顺当庭曾认该事实,并同意从2014年5月1日起按银行存款利息给付,则被告所欠原告李景强工资款应予给付,并给付相应利息。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景强给付原告汤和顺工资款人民币27,000.00元,并从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彤彤 百度搜索“”